办理广州市区绿色环保标识需要什么证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7:12:21

《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节选

五、环保标志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Ⅲ标准”)的汽车。

黄色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标准以下(不含国Ⅰ标准)的汽车。

六、环保标志核发

(一)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在2008年内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四)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下列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