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会不会因为多数人的反对而失去其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37:46

首先做个说明,以下内容均建立在有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可执业的情况
  1、公证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
  如果你的亲戚想撤消本公证书,得先争得对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证处说明情况,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到当地司法局公管处申请.
  3.赠予自己财产与他人,无须他人同意。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可阅读公证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508/200508281943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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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公证书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结果和书面表现形式,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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