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1:35:12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某日夜,居民王某在家睡觉,小偷插片入室,窃取王放在桌上价值800元手机一部后离开王家,王并未发觉。小偷离开王家后,在家门口不远处遇到王下夜班回家的妻子,王妻当时亦未觉察此人是小偷。王妻回家后,王醒来发现手机不见,王妻遂说在门口遇到一男子,有可能是小偷,王夫妻二人出门追赶,在离家二三百米处追上小偷。小偷为抗拒抓捕对王实施殴打,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后被王某夫妻及邻居制服扭送公安机关,赃物手机在其身上被发现。

1、转化型抢劫认定的一个重要要点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何理解“当场”?行窃当时被害人并未发觉,事后发觉追赶被小偷殴打,能否认定为“当场”?
2、盗窃行为因价值不足一千元,不构成盗窃罪,前罪不够罪,能否转化?

1.应认定为“当场”,虽然离开二三百米,但还是受害人能够去追的范围,广义上属于控制范围。

2.gudaoxife说的对,刑法的规定,是规定的行为,只要具备这种行为,就符合规定了。

1、现场发现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当视为现场的延伸。
2、此处说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但下列可以按照抢劫罪论:
(1)、盗窃、诈骗、抢夺数额接近较大;
(2)、入户或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外边实施上述行为;
(3)、适用暴力致人轻微伤;
(4)、适用凶器或凶器威胁。

综上,犯罪嫌疑人符合269之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1、所谓“当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和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如你所述,虽然窃贼已经逃离案发地二三百米,仍然属于现场。

2、通说往往把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解释为行为,而不是罪名。这实际上是立法上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