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开庭审理认为证据不充分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有这条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12:04

法院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如果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而不是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庭只能建议人民检察补充侦查。不能擅自退回。检察院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并应当采纳。假如检察院不接受法院建议的,法院只能判决无罪。

这属于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一般是由检察人员自行发现并提出延期审理,详见《刑诉》165条和1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一般再审不超过15日。

有~~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