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长春交通事故一般赔偿金额是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6:37:29
先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然后起诉肇事车辆司机、车主或单位和保险公司
赔偿项目有:
1. 残疾赔偿金 各省城镇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X 20年 X 伤残系数
2. 医 疗 费: 据实计算
3. 误 工 费: 住院天数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X 当地标准
4. 护 理 费: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当地标准
5. 营 养 费: (住院天数+建议休养期)天 X 当地标准
6. 伙食补助费: 住院天数天 X 当地标准
7. 交 通 费:
8. 财 物 损失:
9、鉴定费:
10. 精神抚慰金: 具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一个等级为5-8千元
11.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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