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和抚恤金分配,请高手为正义支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22:59
前言:我父于2007年10月2日凌晨去逝,共留下抚恤金36444元。2009年一月,我们四子女将我父后妻叶爱花起诉至磐安法院,经二次开庭,从叶爱花手中查获我父遗产20800元,(其中5000元法院未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我父丧事在历经波折后由我和兄垫付16000元才得以结束。

我弟弟四岁时被我母亲的弟弟杨某看着喜欢带走到江西谋生,一直与杨某共同生活,为了读书和工作方便,我弟弟把户口上到了杨某名下,关系为父子。但在我父母身体不好或家中有重大事情时(包括我父母的丧事操办),我弟弟都赶回家来商议,并把我父母接到江西服待长达半年有余,一直更多地尽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另目前在我们四子女中我弟弟是生活最困难的一个,上无寸房,下无寸地,还在当地居委会的帮助了申请了政府廉租房渡日。

请问:
1. 我弟弟是否和杨某形成事实收养关系(50年代被杨某带走),如果是,能否推翻。我弟弟有没有父亲抚恤金和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有,为照顾其生活困难,能否多分。
2. 我父留下的遗产和抚恤金该如何合法分配。
请各位专家,高手为我们特别是我弟弟支招。感激不尽!

1. 2003年10月许,我父为减轻子女负担,方便晚年生活,聘请叶爱花为生活保姆,并以每月500元为报酬,并承诺每月准时存入其银行帐户。
2. 2004年7月许,叶爱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敛财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迫使我父与其正式登记结婚。
3. 叶爱花与我父登记后,更是变本加厉,敛财之能无所不用其极。(举例略)
4. 不关心我父身体,令其客死他乡。临终前夜,叶爱花甚至为区区几粒板栗而弃病危老人于不顾,擅自回东川口打板栗直到天亮,回院后利用看护老人的时间休息,可见他根本与我父无夫妻之情,登记纯属谋财手段。
5. 我父去世后,子女商议后事料理时,叶爱花在承认我父有壹万元存款的情况下居然说“我只给这2000元,其它的等安葬费领到后再说了。那壹万元我嫁一次人,出一次丑,肯定要归我了。”谋财之心昭然可见。
6. 寿衣折减。按我乡过世老人入土着装惯例为男子三裤四衣。长衫,长布袄不可缺。叶爱花为节约开支,在已购买的整套寿衣中将其减为2裤3衣,略去长衫长袄。虽然只从寿衣店退回区区30元,却更能突显其敛财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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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昨天你发的消息,想不起来以前的内容是什么了,所以无法回答。

2、有户口本上的登记为父子关系、有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了。

3、“如果是,能否推翻。我弟弟有没有父亲抚恤金和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有,为照顾其生活困难,能否多分”:
(1)无法推翻,只能是解除。但你舅已经去世、你弟已经成年的情况下,无法解除了。
(2)如果你弟有继承权:各继承人协商后可以多分。

4、“我父留下的遗产和抚恤金该如何合法分配”:
(1)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由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即由你后母、你们兄弟姐妹(不包括你弟弟)共同继承。
(2)但你弟弟虽然因为收养而无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但因为你弟对你父亲生前尽过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酌情向法院要求分给你弟部分遗产:注意,这个酌情的份额是可大可小的,可以多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
(3)抚恤金不能全部作为遗产分配:抚恤金不是遗产!抚恤金中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应支付给办理了丧事的人、被扶养人、为你父亲垫付了医疗费的人。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产分配的办法由所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5、“这样我叔叔的事实收养关系是否不能成立?”:有可能,可以据此请求法院认定收养不成立,可我认为推翻收养关系没有意义,不推翻,你弟还能继承你舅的遗产、也能以对你父亲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为由适当分得你父亲遗产。

6、被告缺席:虽然不能再调解,但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对你方更有利。你方可以请求不再调解、只要判决。因为对她这种反复的人,调解只能是拖延时间。

7、“如果判决,我叔叔肯定要一分没有”:你是法官?你那么肯定?你方可以向法庭提交你弟生前对你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据,请求法庭在遗产中适当分给你弟部分遗产(到底是你弟还是你叔?)

8、笔录不真实:可以让你姑妈再写一份证明自己没说过那话的书面证明就可以推翻了,法院会不采信。

9、最后,提示一下:到法庭上,尽量不要长篇大论,言简意赅说明主要经过,法官是没有时间也没有耐心听你说那些事的,只会让法官烦。说话要说到点上。

一、你弟50年代被人收养应成立事实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