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工作3年的员工能否赔双倍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0:04:44
一个员工06年1月份在我公司上班,08年10月与我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08年10月为其购买社保,09年1月他已公司未给他购买社保为由,自行终止合同,离开公司。他要求给他补偿08年2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补买工作期间的社保?请问他的要求法律能否支持?我们该如何操作?谢谢!

1.“他以公司未给他购买社保为由,自行终止合同,离开公司。”他的做法完全合法,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且根据这条规定,他是可以随时走人的,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2.“他要求给他补偿08年2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1)纠正一下儿,应该是08年3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他多算了一个月,总体来说他计算的基本准备,我的感觉就是他咨询了律师或者自己详细查阅了劳动合同法。
(2)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2、97条。

3.“请问他的要求法律能否支持?”明确告诉你,他的请求一定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1)他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他从2009年1月到2010年1月之间提出,超过的话就过期了。
(2)而且仲裁庭还会令你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本法第39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我们该如何操作?”把该给的钱给了他就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是你本人愿意续签而公司提出不续签新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面你 说到 自行终止合同,那不就是辞职.是不用给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经的!关于这点我致电查询过,2008年1月1日前,随你怎么搞,劳动局仲裁一改不予受理。我一老铁友被裁,情况与你说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