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0:54:12
我有一个朋友,结婚两年,还没有小孩,两个人除了春节,平常时候不怎么在一起,即使在一起,也很少有夫妻生活,结婚以后两个人感情一直不怎么好,现在我这个朋友要出国工作四年,(期间不回来)女方提出离婚,理由就是感情不合,还有就是出国四年,时间太长,怕男的会变心,因为本来感情就不好!!结婚的时候男方送女方3万的彩礼,现在男方想要回彩礼,可能吗,还是要赔偿女方的损失!!男方家里面如今还欠4万的债,问这债要双方共同承担吗??
还有就是女方会不会因为男方要出国四年这个原因而得到更大的赔偿,男方出国四年会不会成为女方离婚要求赔偿的一个价码!! 欠下的债应该算是结婚之前的吧,因为这个钱就是男方借来用于结婚的!!

1.首先说彩礼的问题:“结婚的时候男方送女方3万的彩礼,现在男方想要回彩礼,可能吗,”:
  (1)当然可能。因为他们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根据你说的“两个人除了春节,平常时候不怎么在一起”,异地分居着的情况就是法律上的“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那么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2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会支持。
  (2)还是这个条文,第3项,因为这个彩礼的给付导致你所说的“男方家里面如今还欠4万的债”,所以属于“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也会支持彩礼的返还。
  (3)我前边说的(1)和(2)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2.“女方会不会因为男方要出国四年这个原因而得到更大的赔偿,男方出国四年会不会成为女方离婚要求赔偿的一个价码”:
  (1)放心,出国四年跟赔偿与否没有关系。法律规定的四种赔偿情形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这四种情形才可以要求赔偿。所以,就算出国40年女方也不可以以这个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
  (2)如果因为男方工作忙,距离远而无力照料家庭,女方又对公婆付出较多赡养义务的话,可以请求男方予以适当补偿。(注意:与赔偿性质不同)

  3.“欠下的债应该算是结婚之前的吧,因为这个钱就是男方借来用于结婚的!!”:请回头看我说的第1大点,女方返还3万(减去对她的补偿或许剩两万),先用于清偿为结婚而欠下的债务,不够清偿的话,由女方共同偿还。结婚期间一人借债,离婚后前配偶应共同还债。

  4.在这里为你粘贴一个很重要的法律依据,请记在心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可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二)(三)情形的,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都有责任啊.看经济情况分配.

欠下的4万的债要看这个债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欠下的。如果是婚后欠下的债双方要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