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情应该如何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8:53:33
案情:
2008年7月6日上午,A用自己的电葫芦,给B家上楼板。当时工地情况是:主家B和帮工,包工头C和雇工,A一人和自己的电葫芦。A站在砌成的砖墙上操作电葫芦,墙上还有主家二帮工落楼板;包工头的雇工及主家帮工在运楼板,挂楼板。
上楼板时,每上一页楼板,包工头的雇工都要随楼板向上稍几十页砖块(减轻了其工作量);上第三页楼板时,因楼板两端架的砖不一样多,不平衡,电葫芦的挂钩没挂住,上了一米左右高时,楼板掉下来,差点砸伤一小孩;A站在墙上与下面的雇工、帮工吵骂制止他们向楼板上架砖,包工头C的雇工根本不听,仍然又将落在地下的砖块捡起来继续散乱的架在楼板上,A考虑到还有工地要上楼板,怕误事,就继续上楼板。
后上第四页楼板时,因前面上的三页楼板上都凌乱的堆着几大堆砖块,挡住了第四页楼板的路;还有,楼板二端架的砖不一样多,不平衡,就在这时被挡住的电葫芦打转了,A见状急忙用手去挡,结果打转的楼板把A撞下去了。
A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治疗47天,诊断为:“胸腰椎骨折,肋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共计397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6元、误工费6750元、护理费1525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470元,出院后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25088元、鉴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共计81184元。
各位法官、律师网友,请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子的定性,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案?怎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对A的损失作以法律层面的救济?
关于案情的补充:
A系主家B请来专门为其上楼板,上一页楼板5元,与包工头C所承包的其他工程分开计承包费。

主要责任是业主B。50%
虽然是承揽合同,由于承揽人A是替业主B施工,获利人是业主B。且业主B在施工过程中一直在现场,业主未制止C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未保护承揽人A的安全。
次要责任包工头C。30%
包工头C的行为,使自己的劳动量减少,也属获利。包工头C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操作,致使承揽人A受伤。与承揽人A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责任。
承揽人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20%
承揽人A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本身存在错误。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施工,造成后果与自身有一定关系。承揽人A完全可以停止承揽合同,等符合要求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