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停业为借口想逃避员工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3:32:10
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下学过劳动法的朋友:
我们公司上海是主公司,宁波是分公司,我从06年2月进上海公司一直没签订合同,08年底才不签了份给我,是三年的固定合同,也就是09年2月到期,公司没有说给我补签合同的事,我也一直工作至今,前两天听到公司负责人说上海公司要关,已经在办理法人变更,办公室也退租了,我和其余员工向宁波负责人询问如何安置我们上海员工,回复说是暂时停止营业,让我们要么在家等消息,要么到宁波去工作,社保也办理了停缴,但是不给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提出解约时候可以向公司要求“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可以的话我应该得到几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劳动合同过期任在职的是否享有补偿?搜集在职证据的话需要哪些?(公司上班不打卡,月工资由经理私人卡打给我们)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且你们公司分明就是欺骗你们,按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还有分公司的总公司是不能结业的.
  如果现在要与你们解除合同的.你可要求以下补偿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4.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5.违法不签合同,从合同到期一个月后开始,就是09年3月开始每月双倍工资.
  6.要求补缴社保.

  证据方面如果没有工资,打卡那些,你不是有合同吗?这是最好的证据,还有你在公司上班总有些你签名的文件之类的吧.这些都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