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福利费的列支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49:34
我是一家芬兰企业的会计,以前我公司福利费按照不超过中方职工工资的14%据实列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工资总额的14%(包括外方职工工资)据实列支。

外资企业同本国企业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区分中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据实列支。

所有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据实列支,不分中外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