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因双方未达成协议交警能放车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3:03:22
官官相互,天下还有王法吗?
交通事故因双方未达成协议,交警可以放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因此,交通事故双方是否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不影响交警放车。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此时就是保全程序,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了。
这种情况正常处理是交警扣车,伤者方收到足够医伤所需费用的押金,伤者签字同意交警才可放车。违反程序,你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投诉交警不作为或通过法院追讨车主赔偿。
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扣留时间为10天,需要延长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至20天,检验,鉴定结束后需立即放行被扣留车辆。
根据以上规定,交警队只能因“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扣留事故车”,且扣留车辆的最长时限为20天,在检验,鉴定完成后,即应该马上将被扣事故车放行。无权因事故费用未到位或事故双方未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而扣车。但各省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对扣留事故车辆作了具体规定,如湖南省规定:事故方未交纳事故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的,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交纳事故保证金或者担保人为止。肇事方向交警队交纳了事故保证金或者提供了由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后,不需由伤者同意,交警队即可放行车辆。
如果没有类此湖南省的规定,那交警是不能因事故赔偿协议未达成而扣留车辆的,也未违反程序或者不作为。在没有扣留车辆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交警因事故费用未到位或事故赔偿协议未达成而扣留事故车辆是典型的违反办案程序的乱作为!在没有具体规定的地区,出现事故费用未到位或事故赔偿协议未达成而需要继续扣留事故车辆,正确的作法是:由伤者向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附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扣押事故车辆并指定车辆扣留地点。待肇事方交纳事故保证金或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事故损害赔偿后,由法院解除扣押,放行被扣押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