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问题,法律高手帮忙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6:36:04
我哥前几天被派出所以“殴打他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事情的经过时这样的,我哥的一个朋友嘴里老是不干净,骂我哥,我哥处于警告的形式象征性的扇了他一下,很轻,可是这人却歇斯底里的破口大骂,而且还向我哥打来,踢了好几下,还恐吓说要找人什么的,由于被拉开了,我哥也没动手,最后他竟然先报警了。
请问,1、法律对“殴打他人”具体是怎么定义的?难道就是因为这么轻轻的一下不构成任何伤害的动作也算“殴打他人”?
2、他竟然让我哥赔钱,我哥不答应,最后还被派出所处罚了500元,如果不交还得拘留5天,理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3条,这个合理吗?就轻轻一下就能受到处罚啊?(后来了解他也被罚了)
3、如果我哥不说动过手,我觉得仅凭那人自己的口供应该不足以对我哥构成起诉的,他的证据是不足的,请问在我哥不说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能起决定性作用吗?当时还有一个人在,说我哥打过他,但如果我哥自己不说,这种情况能判定我哥违法吗?
那如果那个目击者和那人是一伙的我们不得亏死啊。要是现场还有我,我就说我哥没动过他,那个目击者说动过,这又怎么处理呢?

1.首先更正:现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条例》。
  2.我认为派出所处理的很到位。根据案情双方都应该受到处罚。
  3.殴打他人是只要实施了殴打到当事人身体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不论是否有伤。是否有伤是处罚轻重的依据。你哥哥殴打了他人,没有拘留而是罚款500元,处理应该可以。
  4.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文: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如果你哥不承认,仅凭那人自己的口供确实不能处罚你哥。那就要看证人证言了,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当时的情况,还有另外一个人,那么他的作用就起到决定性作用。证人证词说你哥打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认定这个事实,给予你哥处罚。
  5.证人的作用还要看,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来决定其证词证明力的作用,这点很重要,公安机关会考虑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尽快或在最短时间内询问证人,缩短其有其他想法和考虑的时间。如果目击证人和对方暗地是一伙的,公安机关还真的没有其他办法,因为这就是法律。
  6.要是你也在现场,这种情况下作伪证说你哥没有动手,那证明力就弱,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不用采纳。

1.构成 2.条款是合适的 3.证人的证言能起决定性作用,有受害人指认,证人证言。就是你哥不说也可以判定

首先,现在执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