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借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40:2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比如AB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系并不是十分好,A向B借款购房,房证是A的名字,没有还款日期利息以及担保人, 两年后AB离婚,对于这张离婚前签订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A买的房子是不是可以算做共同财产?

您问的这个,貌似,是论述题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从这一立法精神来看,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都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并且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借条隐含着对该部分借款的约定关系,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原告,这一表示应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属进行约定的依据,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必要和前提。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明确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成立,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此种情况下,婚内债权债务可否成立,目前存在争议。认为可以不可以成立的观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内所谓借款,很难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认为债权债务可以成立的观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写的借条,不同于普通的借条,这种借条在性质上具备双重法律意义,一是借贷关系,借条的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是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关系,原告与被告通过借条设定的不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更深层次的实质意义在于以借条的书面形式约定该借款归个人所有。

  【注:回答中存在转载内容】

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间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