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院普通程序证据时效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11:27
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09-3-27受理此案,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4-21日开庭。现在已过三个月审判期,法院还未作出判决,经我再三催促,法院说我的案件复杂,要重新开庭审理,并转为普通审理程序,在此有以下问题急需求教:
1、对方如再提交对我不利的新证据,是否可以用过了证据时效期拒绝?
2、劳动仲裁书中认定的事实(如工资构成)能否作为证据提供?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还是一个法官审理吗?是否合并简易程序的审理时间?也就是说从3-27日到9-26日为审理期?
急需专业人士求教,急急急!谢谢!
法官是在过了简易程序审理期后(6-26日后)于7-16日才电话通知我改为普通程序的。

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递交证据。如果是简易程序的,不受此限止。

看法院给你的举证据通知书上确定时间是多少,以那个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如果不在法院的举证期限之内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当然可以申请延期举证.《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里面有提到延期举证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还是原来那个法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