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会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12:26
我妈 是医生
2004年收了一个药物代表5000块红包
2008年11月20号 国家出了个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4年拿的红包
2008年才有法规
算违法吗?

刑法是从旧兼从轻的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使用以前的法律,即新法无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位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3、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为进行判决的。并按照新法(1997年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旧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如果比旧法处刑较轻的,按新法追究,即新法有溯及力。
4、如果已依照旧法作出判决了,该判决继续有效,新法没有溯及力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
对于你所说的这种情况
都是没有溯及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