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5:46:10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 A 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 B 区。2002年 1 月王某在乙市出
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 A 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 500 元。
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 B 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 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 区人民法院
C.乙市 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 区人民法院
答案是A,为什么?

1、这不是考公务员法
2、这是考行政诉讼法
3、具体考的是行政诉讼法的管辖问题
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个题目有问题,B选项,虽然是出差,但是因王某的个人行为被处罚,关单位什么事?而且复议、起诉的人都是王某,怎么会有工作单位所在地,如果这题的解答说那是经常居住地,那你趁早仍了这书,经常居住地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你找到哪提到了一年了。所以B选项也不可能管辖该案件,应该选
5、A选项我认为没有管辖权,应该选,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但问题是,留置是人身强制措施吗,这就好象交警发现你违章,让你停车,下来,然后调查,做笔录,这就是留置啊,这不是人身强制措施,所以不可能符合。如果按照这道理来看,D也不对,因为不是人身强制措施,所以D作为留置地不可能有管辖权。结合4的分析应该选A、B、D
6、如果出这题的人说留置是人身强制措施,那好了,答案应该是B,因为A是户籍所在地(原告所在地),C是被告所在地,D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也属于原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B只是其工作地,题目中没有提到有可能将B认为是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任何信息,所以不可能有管辖权,那这样就只能选B了。
因此,如果你的题目就这样,无论如何不可能单选A,如果答案坚持是A,那我建议扔书吧。
给你几个法条参考下,自己分析下,别被书误导了
1、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
2、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