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司法考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2:12:08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后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为什么丙一定要参加呢?
原告为什么一定要参加呢?有什么依据吗?在刑诉中,原告是可以不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吗?

答案bd。简易程序公诉人可以不派员参加,未成年人可以不参加诉讼但由法定代理人出席即可。作为自诉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自诉人不参加的法院经两次传唤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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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丙对甲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里的原告 原告当然要参加的呀
刑事部分的审理丙可以不参加 但是附带民诉部分必须要参加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则上是与刑事部分一起审判的

从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原告人丙是应当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