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完毕后泄露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9:31:54
我公司招标活动早已结束,但是另一家公司是我朋友,正在进行相同项目的投标,他需要我提供给他我公司这个项目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来做参考,我如果提供给他的话是不是就违法了。如果违法,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希望各位法律届人士给予指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合同订立过程,所说情况与合同法的第四十三条关系更密切一些。
2、按照合同订立过程的定义: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所以投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文件。一般招标项目中,招标和投标双方很少注意到(或明确要求)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保密(对无关人员保密)。其实,这也是在中国现状下,许多厂商保密意识比较淡漠的反映。
3、目前不少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必须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密(参与方和监管方除外);许多保密意识强的投标人(尤其是外商),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对无关方进行保密(甚至要求收回投标文件或签署保密协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当然,这一条并不完全适合你所说情况,但可参考一下。
5、建议尽量对投标文件进行保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法,有些类型的文件具有一定保密期,保密期外可以解密)。确实朋友之间无法推却,建议将敏感内容修改、隐去。提供电子文档时,注意将文件属性等内容进行修改,不然万一被相关厂商知道后,按文件来源查询,可能对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