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提出仲裁吗?能否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04:10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的 提交**市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可后来**市没有地方仲裁委员会 只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工商局的一个仲裁委员会 这因该属于约定不明
请问是不是必须只能提出仲裁? 如提出仲裁又在哪个机构提出仲裁?能否向法院起诉?(附法律条款的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又怎样解释呢?

本案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如下:
  本案中,仲裁协议没有指向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协议,可以起诉。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如果楼主与合同争议对方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是无效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楼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至于楼主提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工商局的仲裁委员会不能承担本案的仲裁。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专门仲裁劳动争议的,不承担普通合同争议的仲裁。至于工商局的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仲裁法》的规定,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并撤销。具体条文是:《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2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该法第78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第79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本案具体向哪级何地法院起诉,要视合同具体情况而定,目前的信息还不能确定,但起诉时可以的。

  本案中楼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举个例子说,某市仲裁机构的名称叫某市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协议中写的是某市仲裁协会或者某市合同仲裁委员会,虽然名称不准确,但由于该市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可以确定约定的就是某市仲裁委员会。本案中,楼主约定地没有相应的仲裁机构,无法确定具体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不属于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情形。

《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