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合伙人在合租门面内的违法活动,双方如何分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57:31
A与B合伙经营门面,后B退出,不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并与A签署协议,B在退出后对A的一切活动不负责任。此后不久,A在门面内私藏违禁物品比如管制刀具,枪支等遭到警方调查,由于门面出租合同的仍以B的名义签署,请问,此时B是否应对A的违法活动负连带责任?
1. 假如B在与A签署免责协议前,已知A在门面内存放违禁物品,此时B应如何承担责任?
2. 假如B在与A签署免责协议前,已知A在门面内存放违禁物品,但要求A移走,A并没有移走,此时A是否应付连带责任?
3. 假如AB双方均不承认违禁物品为自己所有,如何进行举证?对于第2种情况,B如何举证已要求A移走违禁物品?
4. 对于上述情况,B如果所负连带责任,应如何划分?
5. 对于B是否应负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条文依据,还是看警察如何断案?如果警察认定B也负有连带责任,是否也有法律依据。

6. 如果B与A签署的是拆伙协议,明确了B的财产划分,并说明B不再参与经营,不对A的行为负责,此时B是否仍有负连带责任的可能
7. 如果有证据说明B在拆伙前已知A的违法活动,但没有举报,而是与A拆伙,此时B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8. 如果B在拆伙后举报A,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题问:如果B已经退伙,则合伙经营不成立,A一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如果B只是为了逃脱责任,只是不参与经营活动,而合伙关系依然存在,那么免责条款无效,B仍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在签署免责协议前就已知A存放违禁物品,视为B默许A的行为,视同A、B合伙行为,B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问题应该是B是否应负连带责任吧?)如果要求A移走而A未移走,B为采取进一步措施,视同B纵容A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若双方均不承认违禁物品为自己所有,那么他们需要对此物品非自己所有进行举证,举证不成功则要相应承担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B无需举证,因为他明知A藏匿违禁物品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已经形成窝藏和纵容,即使当时劝阻也不能逃脱责任。
4、5、如果B必须承担责任,那么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A、B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另外还有一点要说明,不是警察断案,而是法官断案,警察只负责立案侦查。

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