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的法律含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06:47
有个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病死亡,在死亡之前将企业的经营委托(书面,经公证)给他人,要求被委托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委托书约定被委托人不得再委托。法定代表人死后企业没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该企业在发达代表人死后参加某个工程的投标,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均盖上已经死亡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评标后该企业为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在公示期内投诉,认为中标无效。经评标委员会对该企业的资格重新审查,认为该企业不具备投标资格,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
请问:1、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是弄虚作假?
2、弄虚作假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通过您的叙述,该代理人应当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1)情况不适用,至于(2)情况不适用(3)情况未提供资料 (4)情况在死亡前并未进行投标。

企业应当在投标前告知被代理人已经死亡,因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需要承担,所以被代理人死亡,则通常会导致责任无法承担问题。而投标事项,应当由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重新决议。

弄虚作假在法律上一般,伪造虚构事实、资格、身份等。故意不告知注意事项,以达到有利目的。----以上仅为个人意见,若有不同请咨询专业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