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位所有权永远属于开发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34:20
我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是这样写的"园区内由出卖人投资建设的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地下停车场、停车位、库房)归出卖人所有,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其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开发商现在拿这个条款来说事。小区内的除了自己家屋里部分,其他的都归开发商所有了。这样合法吗?

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即使你们的合同有那样的规定,但露天车位并不在该条款的约束之列。首先,露天车位不属于“由出卖人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再者露天车位占据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在业主领取的土地这里面都有分摊的,因此露天车位不但没有产权,开发商也没有使用权。
只是在现实中,物业公司基本上都将露天车位作为收费车位提供给业主,不但收取停车租金,还收取管理费,而这些收入本该属于全体业主,但一般都会装入物业公司的口袋,成为物业公司创收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是不合理的。但现实情况很普遍,中国老百姓还没完全觉醒。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对你们不利的是,购房合同的附加条款,你们可以从这个条款的有效性上面来抗辩。具体看要怎么找漏洞了。

个人认为,如果要打官司,这个案件还真不好说。请个律师吧。

市场上都这样,所有权除了你那房屋以外其他都是开发商的。开发商具体把权力交给物业还是什么就不是咱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