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否为经营者所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8:52:14
甲和乙结婚,生下丙,之后甲去世,乙带着丙改嫁,又生了丁。

60年代甲乙结婚后某一土地,户主是甲,妻子为乙,儿子为丙,乙改嫁四十年后土地被征收有一笔款项,当时乙也去世。而该土地一直为丙耕作

请问,该土地的所有权是谁?丙是不是属于经营者?
该笔款项应为谁继承,应如何分配呢……

你这一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
不管是什么土地,个人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这两种所有形式。
如果是农村土地,60年代农民个人连使用权也没有,农村是从八十年代初期才开始实行大包干的,实行大包干后农民个人才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即使用权)。
如果按你所说,甲乙生下丙后,甲直到实行了大包干以后才去世,那么这宗土地便是甲乙承包的土地,后乙改嫁并生下丁,那么这宗土地之后被征收便与丁无关了,其被征收的补偿应该为丙。
但如果乙改嫁后,是在八十年代初实行大包干之前生下的丁,这宗土地丙丁都便都有使用权了,如果被征收,丙丁便应平分。

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在违法的基础上提出的
土地为国家所有 人民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但没有所有权
60年代还是大公社的时代 是集体所有的 现在丙属于经营者(谁都没有所有权 只有共产党有!)这笔款项应该让乙继承 因为甲也没立遗嘱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只能法定继承 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 ,儿女, 配偶 甲已经没了配偶 所以只能由父母 儿女来继承 也就是说他儿子有继承权 要是他父母还健在的话 他父母也有继承权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整体决定任何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国家才有土地的所有权
在这点上你的认识有根本错误
继承问题可以参考我国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