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人士,受伤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33:31
我母亲已退休,在原单位附近找了一份兼职,事发当日,坐原单位大巴车上班,途中车速快,路况不好,颠簸一下,造成老人家腰椎粉碎性骨折,开刀上钢板,已经在医院花费近四万元,出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现问题是,保险公司说,赔偿的最高额度只有四万,可,一年后的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费等,这些费用向哪里要呢?有法律依据,请给具体的法律条文,
加重分,急求,先谢过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住宿费,营养费,具体怎么算?
解释:1、当日是坐原单位的大巴车到现工作单位上班,此车每日一次往返于单位与居住地之间,免费
2、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理赔后,剩余款项由肇事方承担,即你母亲的原单位——大巴的所有权人。

  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待其确实发生后,可以继续向你母亲的原单位主张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