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关系!(详细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7:04:41
1、情是社会活动的重要纽带
2、法是社会调节的重要杠杆
3、情与法前进没有交点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