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中共有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22:51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由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选C 请问为什么 为什么丙和丁也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甲(共有人)>丁(现实占有的承租人)>丙(转租人)

呵呵,此处甲乙共有,所以基于物权优先性原则,乙优先,而且是第一位的,
丙作为租赁者,也有优先购买权。丁作为次租赁人者,也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对租赁人的法定优先权。

理论上,丁的优先权要优先于乙,更符合立法初衷。

也就是说,若排序,是乙 丁 丙。

但现在这道题的答案应该修改了,现在司法解释关于租户优先权的司法解释已经废除。也就是说实际上,租户已经没有购买优先权了。

租户所有的权利,只是买卖不破租赁这一个特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