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误工费,是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1:12:20
第一次鉴定书的结论对方提出要重新鉴定,过一年后对方才交第二次鉴定款,在处理结算时办事人员按第一次鉴定日期计算误工时间,按第二次的伤残级别计算赔偿损失,请问这个计算式正确吗?
对方对我第一次鉴定否认,按理误工费应该从对方的鉴定时间计算,因为伤势受时间及锻炼的关系伤残的级别就不一样了,如果按第一次时间计算分明不合理,我的事我还要由法院再委托鉴定.规定是由那一次鉴定计算?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法律依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

误工费是从事发日计算至出院之日 + 出院后的休息日期(时间以医院的证明为准),

如果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大于出院之日至定残之日,则这段时间的误工日期即从出院之日算至定残之日;

如果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小于出院之日至定残之日,则这段时间的误工日期仍按医院的证明时间为准。

因此办事员的算法是正确的。

按照你的收入减少部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