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人民法院怎么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8:10:05
这是一个长达14年的民事纠纷案,原告是彭州市九陇白塔纸袋厂,被告为成都市电视台,1995年原告与成都电视台有限发展公司(下属成都电视台)签定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原告提供了500余吨水泥,而被告至今未付一分货款,原告于2001年上诉到成华区人民法院,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上诉。在这8年里原告不断上访上告,终于于2008年在上一级要求下成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成华区人民法院承认原审判决主体有误,于2008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中主审法官就提醒原告要回到2001年的诉讼请求中,这与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相距很大,因为事隔8年违约金已经不是8年前的数目了,8月14日那次开庭后就没有再开庭了,只是其后多次通知原告到法院,第一次到法院法官说;你的证具还不是很充分,原告答;那你们该咋判就咋判。第二次原告又被法院通知到了法院,这回法官说;成都电视台愿意在出于道义上赔偿水泥款本金。我的天啊,13年了才知道啥子叫道义。而且法院在这里也没有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因为故意不履行合同是要付违约金的,法官想把违约金一笔带过。原告当然不会答应这无理要求。第三次法院又通知原告去商量解决办法,这次法官却说;你的上诉的主体不符,原告依法驳斥了法官的这一歪理,而后法官说;反正只能判决成都电视台赔偿到2001年。 到今天等了14年的判决终于下来了,判决成都电视台付给原告12万多的货款及资金利息,利息按流动型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息。还说本案不适合违约金赔偿。也就是说本案只能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起诉书中的货款和运费14万多变成了12万多,法官说只能按原告在水泥厂的提货时的单价计算,而2万多的运费在合同书上没有显现,但原告当年给被告开具了14万多的增值税发票,这些都是法院应该去取证的。又说由于原告拖延的原因才使本案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所以不能算违约金。事实却是2001年开庭时,电视台当庭做伪证,法官不让原告说话,就裁定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本案在成华区法院就拖了8年之久。这是谁在拖大家请看看。 而且就算如法官所诉原告拖延,我请法官想想,原告如果拖过了申诉期,你完全可以以申诉期已过而不审理,没过的话你没有权利说,这是法律附于公民的权利。

这不明摆着成华区法院黑你吗?我还没见过经济纠纷案中没有违约金的说法。朋友认命吧,有多少是多少,你再怎么折腾到时侯你会发现你斗不赢一条狗,当然是电视台的一条好狗。告诉你一条真理;权离开钱就无所作为,钱离开权就只是数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