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成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需要经国务院总理提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2:38:49
这句活对吗?

不完全对。正确的说法是:
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本身没有权利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成立、撤销、合并、分立等,需要由其上级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这是因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本身就是国务院的组成部份,在民主和分权原则下,作为一个机构,自然无权决定其自己要设置什么机构及哪些人员,只能由产生这个机构的机构来决定。不光国务院,许多机构都是如此,例如中央政治局不得自己决定选举某个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会也不能自己选举中央委员,非要由其上级机构来进行。

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其组成部门为政府机构,政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需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由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