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工厂的模具 被逮到正在作案 应不应该被判为刑事拘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6:47:41
有这么一个案例 一个人偷了打工的工厂里生产用的模具 被人逮到正在作案 一开始是拘留 在第七天的时候被判为刑事拘留 现在已经是第九天 这样合理吗
价值不是很大 模具是那种非常便于携带的

那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家属应该做哪些工作呢

只要是认定是在盗窃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即可以实施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