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3:57:24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

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