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隐私权大人应不应该侵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40:48

当然不应该。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但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青少年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自然人,他们是可以被视为公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注意,这里说的是“无行为能力”,而《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青少年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理论上是不应该侵犯的,现实中大部分是可以侵犯的。
这就是中国的现状。

公民拥有隐私权
大人有监护权
18岁为公民
拥有权利和责任
适当的隐私权要保证!!!!!!!!!!

在中国这条法律等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