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生抽烟.老师发现之后.叫其交出烟来.学生再三否认抽烟.老师对其实施了辱骂与暴力.导致学生失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24:56
二零零六年十月某一天,某校初二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打在何某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阅读上面的材料.回答下述问题:
(1)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现行那些法律的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2)如果陈老师的行为不合法.他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急需``谢谢
万分感激
没有什么分数``实在抱歉

(1)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
具体的很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2)老师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大小要看伤残等级。你这个失聪我不太了解。
如果是轻伤。是3年有期。 然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大概就这些。

1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陈老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造成人被害人的失聪,应由学校给于处分、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老师的行为构成侵权,当事人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将来发生的整容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学校也有过错,可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