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伤该怎么解决(家人受伤,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55:20
我家人在一建筑工地上施工,因建筑用的脚手架没有搭好,导致在工作过程中摔了下来,左脚的中指拍X片显示有移位,可能有轻微骨折(现在左脚肿的厉害),因为伤者与工地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工地也没有为其购买任何保险。但是包工头己将伤者安排在一家医院(不好不坏)住院结疗,包工方出的医疗费。医生诊断要进行手术治疗,但是出医疗费的包工头在现在要动手术之前向我们家人表明:1.不敢肯定是否一定需要动手术才能治好.2.可能伤者因为什么先天性因素导致的,倘若到时出现医疗事故,工地是免责的,到时就是病人与医院的事.
我想请各位专家帮我们分析下
1. 在这样的的事实劳动关系里面,工地承包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 出现工伤,单位或者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 在这样治疗过程中,伤者有哪些权益是属于我们该得到的?(我们只想他们保证伤者能够得到恰当及好的治疗)

谢谢各位帮助!

1、现在要做的是尽快申报工伤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责任,按你所述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包工头,其他有关连带责任由包工头与建设单位相互认定,你可以不用管。
  4、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的社保之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一下费用应当全部由包工头承担:
  5、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估计你所说工伤应为十级),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多少要看当地的规定)。

很简单啊,这个问题只要事实认定清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地方存在过失,所有治疗费用由工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