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款协议公证后就应该生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6:32:45
我离婚有三年了。离婚手续是在民政局办的。离婚协议也通过了公证的。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有第三者。也就他现在的妻子。而且他们在一起生活了6年。离婚协议是:1、因男方对不起女方,赔偿人民币20万、付款方式是每个2500,如男方再婚务必还清女方的钱。因当时我担心他还钱那个女的不肯出,我们还注明了,此钱与第三者没有任何关系。2、现有的固定资产全归女方.3.小孩由男方负担。4、因男方有外遇把女方伤害成了疾病,医疗费由男方负责。可是我们离婚不到一个月他们就结婚了。我们母子一直不知道,后来知道了我找他要过钱。他说不可能一次付清。求我看到儿子的份上还是按每月付。我觉得也没所谓,每月就每月。但中途总是找理由迟迟不付。他们07年买了车(日本本田)。我想为了儿子他们。我也没有去找他还钱。但现在他说不出了、因为今年儿子在买了房子。他付了9万的首付、说这个就抵我的钱。请问专家及朋友有这个理吗?我可不可要求强制执行?请专家朋友告诉我应该怎么办???

可以起诉

由于当初有离婚协议,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可诉讼要求对方给付,如不给,可在判决胜诉后强制执行。有关文章:http://hi.baidu.com/%CC%EC%BD%F2%CA%D0%C1%F5%C2%C9%CA%A6/blog/item/8754e6d3c5ec5732960a1627.html

1、关于《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经过了公证,在双方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离婚协议》虽然经过公证,但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你只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2、关于赔偿款问题。
《离婚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对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赔偿给你个人的。而男方给儿子房子的首付款,所有权是你们的儿子,与你的赔偿款无关。
所以,男方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