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于1999年转为公办教师,后全家农转非,将承包土地自留地山林自愿交回,现该教师又要要回,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5:01:26
一民办教师于1999年转为公办教师,于2000年将其俩子女也就是全家农转非(其丈夫系国营企业职工,因公死亡),2005年10月,该户将自有房屋出售给外县农户,并将承包土地、自留地、山林自愿交回社集体,通过村社发包给了该买房户,同时将买户的户口迁入本社.现在,农转非户不承认自愿退回承包土地,要求要社上和买房农户退回,由她继续承包。由于社长保管不善,退地申请书遗失。现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当时此法还未出台。但当时也正处在二轮延包刚开始时期,第一轮延包刚完,她的全家户口都农转非,也就是说她全家都不是该村村民了,第二轮延包时,即使她没有写放弃承包耕地的申请,也可以不给土地她。

按照土地承包法,民办教师转为城镇户口后,就没有资格享有土地承包权了,当初是应该交回村集体的,而村集体重新发包那是正确的。
土地承包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且只有农民身份才可以享有,城镇户口是绝不可能的。
现在已经农转非的民办教师是不能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于法律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