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责任的认定以及保证责任的多少,请律师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39:18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有10万元的借款。债权人与两个保证人签有保证合同一份。
保证合同中约定“我们自愿为债务人提供连带担保。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原替其偿还借款。”最后署名连带偿还责任人:***,***。
后来,债务人还了2万元后携款逃走(现已被捕,以非法集资、诈骗提起公诉),于是,债权人与其中的一个保证人又签了一份5万元的连带保证合同,而另一个保证人(后来的被告)未同意签。
一审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及利息,理由是另一个保证人已经同意偿还5万,而被告至今不同意。
被告答辩时要求法院将保证合同的性质认定为一般保证,并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合同中约定“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愿替其偿还借款”,退一步,被告的保证责任应当减除2万(因为债务人已经归还了2万元)。
但是,一审法院均为采纳,判决被告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想问:1、该担保合同是否能认定为一般保证。
2、被告的保证责任是否应当减除2万。
3、债务人被提起公诉,保证人是否可以主张主合同无效,从而保证合同归于无效,这样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上诉的必要吗?上诉的话会到什么结果?
真诚希望各位律师给予帮助,回答采纳后将追加悬赏。谢谢!!!
一审的时候提出了本案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但是一审法院不予理睬,还有,原告起诉的是5万,但是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被告的保证责任是10万才对,在这种情况下,那2万元的责任应当减除吗?

一,该合同为连带保证合同。因为根本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合同,按连带保证合同。意思是说,如果想按一般保证合同走,必须约定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既然上述合同已经约定为连带保证合同了就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合同。
二,保证责任应当减除二万。因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无权对自己债权范围外的数额主张权利。
三,可以主张主合同无效,从而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必须对主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举证。
四,一审程序中,主张主合同无效了吗?如果没有主张的话,上诉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样一来完全把保证责任推掉了,而且也没有了承担5万或者3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