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在地税,分公司在国税,如何汇总缴纳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07:22

不了解具体情况,不能下定论,请注意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如果总、公司在一个地区,所得税可以汇总缴纳。如果不在一个地区,汇总计算后总公司有利润的,要给分公司分配单,分公司在注册地交纳其应分配的所得税;汇总后亏损的,分公司的分配单为零,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所得税由自己交纳。另外,还要以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分公司不直接对税务局,以总公司为准,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