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债务,作为主债权人选择受偿是否有顺序,如何排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27:45
同样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及另一位第三人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债权人是否可任意选择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债权人可任意申请提供保证的第三人或者提供物的抵押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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