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被他人侵权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31:04
1999年12月30日. 某村将本村发展有限公司的采矿权承包给某人开采,在开采过程中某人于2007-2008年在我的红线开采区域内进行开采,经我多次阻止,某人在2008年4月才停止开采,某人停止开采后.我多次找到当地镇政府经发办.要求某人赔偿开采损坏我的矿产资源损失和排除安全隐患,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于2009年6月,经镇政府双方调解,某人拒绝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镇政府经发办出具了<<未达成条件协议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内容如下: 某石厂与某承包人采矿权等问题发生争议 , 经我镇经发办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 特此证明. 某人在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了我的矿产资源及安全条件.导致了我矿山的安全条件降低,无法审验开采手续,2009年7,22,我委托了有法定资责的单位对某人在我红线采区内已开采的矿产资源进行测绘.结论是:"我的开采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被他人所采29100立方米".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导致了我的矿山环境自理恢复保证金不能清退.
根据以上情况法院不予立案---法院解释说本案是行政范畴是否正确?
法院解释说本案是采矿权争议的行政范畴所以不予立案

此案属民事侵权,不是行政案件.
镇政府调解并出具证明的行为不是认定行政案件性质的理由.你对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和有关单位的测绘行为也不持异议.只是主张对过线开采给你造成的损失由过线开采人赔偿.
因此,此案是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不予立案并认为属行政范畴,不是推脱,就是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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