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09年1月1日起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的会计分录及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9:22: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里
贷:营业外收入

或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里

税务处理
1、适用税率1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09年以后购买的 开具普通17%增值税发票

(适合非不动产)
如:
销固定资产帐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应收帐款
贷;固定资产清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里
贷:营业外收入

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里

出售的09年以前的 开具4%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减半征收

会计分录差别不大的。。。

税务上,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4%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