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律师帮忙,谢谢,关于产品不合格事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3:30:18
事案:
丁某:乡级化肥经销部
李某:化肥供应商

丁某于2009年初从李某处购进一批化肥,在当地出售给种植户,截止2009年5月当地种植户发生此化肥有问题,因为种植户发现用此化肥种植的土豆叶子发黄,生长缓慢,作果率低,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此化肥磷钾含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09年5月中旬丁某、李某同时被派出所拘留至今(7月底),
丁某在不知化肥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对此事件发生的后果,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种植户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化肥供应商李某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李某在此事件中给丁某化肥经营部销售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声誉该承担什么责任?

他们对种植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经销部已经赔偿的,可以向供应商追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出售的商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在本案中,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化肥,使当地的种植户遭受经济损失。对此,丁某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是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于丁某在本案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化肥供应商全额赔偿。至于遭受的名誉损失等其他的负面影响,就不太还说。在此,希望该经销商丁某吸取教训,在厂家交付产品时应该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