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由个人补交中断的保险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26:36
因2007年3月辞职社会保险即到三月中断,于2009年12月在另一家单位就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单位仍没有与本人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没有续交,于8月份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续交保险,中断16个月的保险金是否应该全部由本人补交?

你这个应该是2007年12月到另一家单位就职的吧,然后是08年2月试用期满,08年8月签订合同并续交。

这样的话,你的保险应该是中断了200704-200807,这样你中断16个月就成立了。

正常来说,你应该负担0704-0711月的保险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从0712试用期开始,单位就应该给你交保险的单位部分了,个人部分还是由你交。

当然,考虑到你和单位的关系问题,建议和单位协商一下,如果不同意就由你自己承担吧。或者是先欠着,等到你离职的时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让单位给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