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禹州市花石乡桃园村垫资办厂及其它开支至今未解决一事的情况反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0:48:47
我叫郭海林,男,生于1950年12月19日,家住禹州市花石乡桃园村七组,共产党员,原为村支部书记。
我是一名共产党员,1995年5月担任村委会副主任,上任后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为使我村早日脱贫致富,迈上小康生活,村委决定建一矿泉水厂。当时由于村里经济条件差,无资金来源,经村委和支委研究决定,由我本人负责开展工作,引资建厂,建厂所有的资金全部由我负责筹借,最后算帐。我接受任务后即开展工作:建厂、打井、修路、砌井等所需的一切开支均系我一个人筹借垫资,村里没出1分钱。1998年建厂投产,由于经营不善投产不久便停产,但是我为村里所垫资的款项,因村委会无钱一直未能给我。2000年我任村支部书记后,因为村里仍旧无钱,所以没有归还。2005年因修永登高速公路,矿泉水厂需拆扒,进行赔偿,经当时村主任郭书彬、会计岳改玲给我结算后,经我手共垫资支出人民币136611.37元。高速公路共赔偿建矿泉水厂时的损失22万元,此款汇入花石乡政府后(此时我已不任村支部书记)。我找乡政府要钱时,村委会与我发生纠纷,要求重新算帐。乡里组成理财小组,经副乡长李少锋等签名认可后,共欠133772.62元,但村委会仍不同意还钱,无奈之下我多次将此情况反映给乡政府,乡政府均不予解决。因建厂时的所有开支均系我个人借贷,现在我已债台高筑,债权人到处找我催债,要求还款。后来我又找政府要求解决此事,政府让我到法院诉讼,我诉讼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由于几次算帐结果不尽相同,因此法院无法裁决。
综上所述,村里建矿泉水厂我已垫资十几万元,该款均系我个人借款,现在债权人整日向我讨债,致使我无法平静生活。乡政府不把赔偿矿泉水厂的款支付给我,建厂时村里有未出一分钱。我感觉很无助,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占有赔偿款?

他们为什么占有?!
不就是见钱眼开!!!!
很大的一块肥肉呀,谁不见一点荤腥会行?!

问题的关键在于村委会的个别没见过钱的人使绊子!找人和他“谈谈”!或者拿钱砸死他!

这年代还有法院解决不了的事?!
希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