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单期与有效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41:19
我想请教一下,现在的情况是:做的是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开证行,最迟交货期是8月28日,规定交单时间是出货后的21天内,则最迟交单日是9月18日,信用证有效期是9月20日。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出口公司强烈要求要延长有效期,既然最迟的交货期已定(假设就是8月28日那天出货),最迟交单期也就定在9月18日,也没有超出信用证的有效期。我不明白,既然18号之前必须交单到开证行,就算把有效期延长至9月30日,那最迟交单日期又不能有任何改变,为什么外贸公司要坚持延长有效期呢?意义何在?请各位大侠指教。等回复,谢谢

交单后,银行还有审证的时间,还要快递单据到国外开证行,按照你的时间如果单据有点差错,在比较晚的时候交单如9月17.18日,在20日肯定到不了国外开证行,这样信用证效期就到了,比较麻烦。

感谢沁芸2008。既然最迟交单日是9月18,那不就意味着9月18日之前必须把单证寄到国外开证行吗?过了18号,那不就是不符了吗?
不会是交单后,还要留时间给国外开证行审单吧?谢谢大狭继续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