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专卖店的东西,相关证件该怎么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8:16:33
现在家里要开一服饰店,经营的主要是一个厂家的货物,相当于就是专卖店。 这几天要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现在我想问,具体像这种营业模式的店面,办理执照都是怎么办理(在营业执照上怎么体现)。
有人建议执照上叫",某@某(自己取得名字)服饰店"可是门面上是“某%某(品牌名称)服饰一店”。现在考虑到后期工商局查过来,这是专卖店,和营业执照不符,怕有麻烦。面对此类问题,请过来人,给指点指点!

国家对某种产品的生产、销售,限定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独占经营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有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等多种形式。前者是对产品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整个产销过程,都由专卖机构独占经营;后者只对产销过程的某个环节(如生产环节或收购、销售环节)独占经营,其他环节允许别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管理下经营。凡属专卖的产品,都由国家专卖机构严格进行管理。除国家专卖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经营的,都要受到惩处。这是专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产销业务的重要标志。
目的 不同社会制度下专卖有不同目的。在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通过垄断的专卖价格,攫取巨额财政收入,具有维护剥削阶级统治地位的政治经济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专卖是为了对某种产品的产销活动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以利于有计划地发展该项产品的生产,提高素质,改善经营,调节消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发展沿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过专卖。专卖的品种有烟、茶、糖、酒、火柴、棉花、石油等几十种,日本曾对烟叶、樟脑及盐实行专卖,英国统治下的印度曾实行鸦片专买。
中国从春秋时期到明、清的许多朝代,也曾对盐、铁、酒、茶、醋、矾等产品实行过专卖。春秋时期齐国的轻重(见轻重理论)、汉朝的平准(见均输、平准论)、唐朝的盐法、宋朝的市易(见市易法),都属于专卖或带有专卖的性质。中国古代把专卖称作“榷”。《汉书·武帝纪》记载,汉武帝于天汉三年(公元98)“春二月,初榷酒酤”。根据原书注解,榷作独木桥解,意即国家独占酒的买卖。实行专卖充裕了财源,如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当政,采取了“官山海”的政策,对盐、铁实行不完全的专卖,把经营的利润收归国有,“齐国之富甲于天下”。唐朝中期,刘晏主盐铁,“天下之赋,盐利居半”。为了官府专卖,对私制、私销专卖品的,历代都严为治罪。管仲当政时,违犯“官山海”禁令的,“罪死而不赦”。唐朝行盐法,携带私盐十斤以上,或煎炼私盐一斤以上,即一律处死。专卖品多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专卖以后,售价高昂,“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中华民国初期,对烟、酒定有官督商销的公卖制度,对烟酒的产销数量进行管制,并征收一定比例的公卖费,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专卖形式。1941年国民党政府确定对食糖、烟类、火柴、盐等物品进行专卖,由国家垄断经营,带头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