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达人请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6:45:52
去年11月跳槽到一个单位,三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后直到今年四月底开了一个会,说是延长试用期三个月,没有书面的东西给我,就是人事部的口头通知,六月头,逼着我签了一个延长三个月试用期的补充协议,我签了字,一式两份,也没返还给我,一直拖到现在,说是对我进行再考核,如果转正那就算了,不转正就要辞退我,至今拿的都是试用期工资
请问,如果被辞退,我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就是应该要求补发多少工资,得到多少补偿)

假设承诺的转正工资每月5k,试用期3k,我应该主张从2月份(第一次试用期满)补齐,还是从5月份(第二次试用期满)补齐

去劳动仲裁好,还是去哪里诉讼?

此外,我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么?

还有,好像劳动合同法规定,通知员工走人,要提前一个月吧?这段时间工资怎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你的合同三年,可以订立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上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的,但三个月后再延长三个月就违法了.
你可主张从2月份,就是第一次试用期开始的工资差额.如果被辞退,可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带上你的入职资料,合同,工资单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主张以上赔偿.

补充:
精神补偿就别提了.跟这个关系不大的.要求了拿到的机会也很微.
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地支付相当于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是解除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按照劳动合同法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以那个事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应低于标准工资的80%。。
这样的要主张从2月份补齐。。
这样的事情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要是双方有纠纷他们会帮你转交到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公司不少于正式后的80%。三年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180天的使用期,后面3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偿试用期后到现在与正式后工资的差额部分。建议与公司协商,不行再去仲裁,也给公司一点余地。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主张从2月份(第一次试用期满)补齐工资。标准是5K。
3.必须要先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满意可以到法院起诉。
4.精神不偿不好要,得有具体的后果发生,才会得到支持。
5.如果辞退要另外给一个月代通金,这段时间工资按往常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