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征地】剩余部分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6:14:55
2000年我在石家庄市近郊租借了100亩土地,租期30年,原来是垃圾场,我租赁后进行消毒等措施后填埋2米厚的黄土,打算进行养殖等项目。2008年,国家下发通知,石太铁路专线需要从我租的土地经过,经实际测量后需占用30亩左右,将我的租地一分为二,现在剩余的70亩村里要求收回,这样一来我损失将达百万元以上,请问村里有权力单方收回土地吗?原来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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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合同需要重签,众所周知,若干年前的垃圾场的价格和现在平整后的黄土地是差距甚大的,村里同意重新租给我,可是价格是原合同的20倍左右,这样我根本租不起这块地了。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如果继续拿着旧合同还有效吗?村里已经把我大门堵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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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修建铁路征用了30亩,那么剩下的70亩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 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可见村里要求重签合同,且按原来20倍的价格增加承包费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如果发包方要强行终止合同,那么发包方必须赔偿承包方的一切损失(如果你所说的100万元属实也得赔偿),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支付违约金。

另关于上楼说的租赁20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虽然此法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但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原合同没有到期有效,村里的行为属于流氓行为,你可以带上合同上法院去起诉村委。

合同有效,国家有下发通知征地的话,征你这块租地的话要支付你相关养殖赔偿;

另剩余的70亩村单方面的收回,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超过的那十年会被认为无效,但目前,尚未满十年,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2、村里无权单方收回土地吗,原来合同还是有效的;
3、你可以明确告诉村里:要求他们信守合同,继续履行为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合同。如果你坚持不退还土地,村上是那你没有任何办法的。因为,终极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讼,而法院无权解除正在履行中的、有效的合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