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选举大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33:18
7月30日 早9:30 A村村民举行村民代表选举大会,按每户一张票形式,会议结束后,当天下午17:00左右,某甲(被选举人之一)察觉自己票无法占有优势,遂和他的拥护者,把自己一家的户口按人口拆成多户后继续去投票,最终成功被选上。

关键是村委会在选举前有贴告示:7月30日晚12:00前的票都有效。

请问这样的告示是否合法?那些拆护的票是否有效?
有何法律依据?

1、一户一票的规定违法,选举无效。是否有选举权应以是否年满18周岁、无可以剥夺选举权的情形来确定,不能以户确定。

  2、对于此次选举结果,村里有选举权的选民可以向村民大会请求确认无效,也可以向乡镇或县级政府、人大举报。

  3、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2)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3)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